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主动性,客观地考察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的综合表现,根据学院的培养学生目标,遵循可执行、量化、具体、公平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操行评定内容主要为政治思想、学业管理、文明行为及道德品质、参加集会及活动、劳动卫生、住宿表现等方面,及直接扣分和加分项(违纪扣分和奖励加分)。前六项每项按100分做为赋分单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统计时按政治思想占10%(10分)、学业管理占25%(25分)、文明行为及道德品质占20%(20分)、参加集会及活动占10%(10分)、劳动卫生占10%(10分)、住宿表现占25%(25分)的比例记入总分。
第三条学生操行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超出部分可累计。测评积分达95分以上者为优秀等级,80分至95分者为良好等级,60分至79分者为及格等级,59分以下者为不及格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5%。因违反纪律累计被减25分以上者,操行不能评为及格,被减8分以上者,不能评为优秀。
第四条 操行评定成绩计算方法为:总分=前六项得分+直接扣分-直接加分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负则操行评定细则的制定、修改和有关问题的解释及特殊问题的处理,并对各系学生量化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操行评定量化考核工作由院学生工作处、团委、舍务中心、各系成立考核组,由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舍务老师及院系学生会具体负责。班级成立量化考核小组。考核工作要每日进行,每周汇总,每月统计,以学期为评分阶段并存档。
第七条 各方面考核结果,每天及时将赋分情况以书面形式签字后报给各系,由各系进行统计记录。
第八条 学生操行评定每月末进行一次汇总,一个学期的平均分作为学生本学期的操行评定成绩。操行评定成绩是学生奖学金评定、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并且做为一科成绩列入学生成绩单。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党团活动,缺席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
4.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票否决,不得参加操行评定。
5.参加反动政治组织或非法宗教活动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一票否决,不得参加操行评定。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的加1分
2.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加2分;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加8分。
3.学生党员受到院级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加8分。(须提供荣誉证书)
1.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应提前到场,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4.课堂、自习、实验、实习期间有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做与学习无关活动的一次扣1分。
7.在学年内有挂课情况,挂课一门扣5分,补考仍不及格扣10分。
1.获得院级一等奖学金每次加2分,获二、三等奖学金每次加1分。
2.获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每次加7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次加5分;获国家一等助学金每次加3分,二等助学金每次加2分。
4.学生在各种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学院级每篇加1分,市级每篇加2分,省级每篇加3分。
1.提倡学生不吸烟,在公共场所包括教学楼、宿舍、公共教室、餐厅、礼堂、校园内不准吸烟,每发现一次扣2分。
2.学生在校不准饮酒,每发现一次扣2分;酗酒或酒后失态者按照学院违纪处分种类扣分。
3.不爱护公共财物,有意破坏公物按价赔偿外,一次扣3分。
5.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一次扣1分。
6.不尊敬师长、不尊重他人、不礼貌、不文明扣3分。
7.男女同学交往有碍观瞻举止,产生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8.集体观念淡薄,不关心集体事务,不参加集体活动这扣3分
9.违反社会公德,不爱护公物和公共场所卫生、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扣5分。
10.擅自撕毁、涂改学校通知、海报、标语、广告等者,经查实扣5分。
1.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者,受到表扬或社会赞誉者(须提供荣誉证书、锦旗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加3分。
2.见义勇为,勇于揭发、救护和检举遭受损坏的财产和受侵害的个人者加10分。
3.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受到院级表彰者,加3分,系级减半加2分。
4.弘扬中华美德,常年为孤寡老人和贫困家庭提供服务者,加3分。
2.升旗仪式不严肃,做操不认真,说话、打闹一次扣1分。
4.参加集会、大型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5.参加集会、大型活动,影响会场秩序,进行会场拥挤、起哄、大声喧哗扣1分。
6.不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者,每次扣2。
7.集会时吃零食、乱扔杂物、吸烟、带手机一次扣1分。
1.获得院级文体活动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加1分,优秀加0.5分。
2.获院级以上文体活动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加4分,三等加2分,优秀加1分。
3.值日生不按时值日的一次扣1分,完成任务不好的扣1分。
4.教室卫生、分担区卫生、个人卫生不达标的扣1分。
3.门窗不干净,窗台及桌面上乱放物品,盆内有脏水,撮子内有垃圾,扣1分。
8.寝室门前不干净,有值日生的扣值日生,无人承担的扣舍内每人1分。
1.熄灯后不按时就寝,大声说话,乱走动,打电话,洗漱影响他人休息,扣1分。
4.漏宿者,除扣10分外,给予纪律处分,所发生后果自负(晚上超过11:00为漏宿)晚归者扣2分,(9:30—10:30之间为晚归)。漏宿一次,给予记过处分;漏宿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漏宿三次,给予开除学籍。
7.对于动用电器、酒精块等搞炊事活动者,每人扣2分。
8.私自留外人住宿,扣2分,外来人员立即被清出宿舍。
9.带异性朋友进宿舍,男、女生各扣2分;异性朋友住宿者开除学籍。
10.参与打架者,每人扣10分,并根据情况,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11.顶撞舍务老师、舍委,不服从管理者,扣5分,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12.毁坏门、窗、桌、椅等公物扣2分,在桌椅上乱画,扣1分。
4.舍务中心、学院领导及部门检查成绩突出的每人加0.5分
1.违犯校纪校规,受到系、院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分、3分。2.受到系、院警告处分的分别扣个3分、4分。
6.法制观念淡薄,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在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一次性扣30 分
7.累计扣分达30—39分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扣分达40—49分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扣分达50—59分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扣分达60—69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扣分达70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获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的每次加6分;
2.获院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每次加3分,获得市级的每次加4分,省级的每次加6分。
3.获得院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分;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每次加6分。
4.代表学院参加市级比赛的,参赛者每次加1分。获一等奖的加4分,二等的加3分,三等奖的加2分。
5.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的,参赛者每次加2分。获一等奖的加7分,二等奖的加5分,三等奖的加4分,其他奖的加3分。
6.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每学期加4分;各部部长、班级班长、团支书每学期加3分;学生会其他成员、班级其他委员每学期加2分。在同意学期内,学生干部兼职的取最高加分项分数。
7.获得院级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的,班级每名同学加1分;获得市级、省级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的,班级每名同学加2分。
8.获得院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市级加4分,省级加6分,国家级加8分。
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以考核原始记录为准,由班委和团支委根据赋分汇总情况和学生的具体表现给每位学生逐项赋分,并按专业填写汇总表,按专业排出名次。操行评定结果要经过学生本人、辅导员(班主任)、系领导、学生处确认签字后存档。
第十七条 操行评定工作结束后,每学期汇总一次,每学年按2个学期的平均分录入网络,以便学生查询。同时,每学年按专业将学生操行评定成绩×30﹪,与其他各科成绩平均分×70﹪汇总后,进行学生学年学习成绩总排名。每学年辅导员(班主任)应为每位学生认真填写学年《学生操行评定登记表》,一式二份交系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系各存档一份。毕业时填写《学生操行评定登记表》总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操行评定绩及评优结果提出质疑的,辅导员(班主任)应认真做好核实工作,并根据事实予以修正。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评定工作应严格遵守“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参加评定人员、评定过程、评定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对在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学院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当事人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学生学年度操行评定结果优秀者可参加学院及以上评先、评优活动,并推荐就业。 操行分小于60分者,要给予警告,并通知家长。操行分小于50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校公开通告,同时通知家长。 操行分小于4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学校公开通告,通知家长到校面谈。 操行分小于30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学校公开通告,通知家长到校面谈。 操行分小于20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学校公开通告,同时通知家长领回。
第二十条 学生操行评定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学生工作评定领导小组,对全系学生操行评定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审核上报。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时,以各学年操行评定的平均分作为学生毕业的操行评定成绩。毕业操行评定成绩达 90 分以上,学校负责重点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操行评定成绩不及格者,缓发毕业证书或不发毕业证书。工作一年后,经用人单位考察,写出一年来的工作鉴定,对工作表现好的,可补发毕业证书,对表现差的,不再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须参加操行评定,学院依此进行各类评优。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